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3條 法規:少年事件處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一節 調查及審理 第18-3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通知,逕行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一、逃匿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之虞。三、所觸犯之刑罰法律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