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8條 法規: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28條 法官助理之業務事項由各審判長或法官管理,行政事項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之人為之。懲戒法院於必要時得指派助理長或其他幹部協助行政事項之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