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12條 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之理由而拒絕收領行政訴訟文書時,郵務機構送達人應將行政訴訟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並應於送達證書上記明事由;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應為寄存送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