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機關、學校、工廠、商場、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公私團體、機構之員工或居住人,或公寓大廈之居住人為應受送達人時,郵務機構送達人得將行政訴訟文書付與送達處所內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之接收郵件人員,視為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同居人或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