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應檢附符合前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
但符合前條第十二款資格,除法官填具聲明書不同意者外,由法官學院檢附結業證書影本予司法院,視為提出申請。
申請人未備齊前項文件,經司法院審查,得定相當期限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提出之論文、心得報告或研究報告,其內容若引用相關文獻時,引註方式得參照附表之說明,或參考國內外重要學術機構或刊物採用之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