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2條 法規: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指下列事件:一、因國稅或地方稅之課稅、退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等金錢給付、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租稅優惠、實物抵繳、稅則核定、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所生之行政訴訟事件。二、其他經司法院指定應由稅務專業法庭審理之事件。 本條定義的名詞 稅務行政訴訟事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