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法院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行遠距審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形暫時休庭至狀況排除為止,或終止該次期日審理,並由書記官將該…
- 第10條智慧財產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指定技術審查官,執行本法第六條所定之職務;合議案件應由合議庭裁定之。經指…
- 第11條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敘明該案件之種類及所需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術,並檢附…
- 第12條技術審查官經指定協助訴訟及其他程序後,應即詳閱卷證資料,依下列方式執行職務:一、就當事人書狀及資料,基於專業知識,分析及…
- 第13條技術審查官於期日參與審理時,其姓名應載明於筆錄。技術審查官於期日中,經法院之許可,對於當事人、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說…
- 第14條當事人對於技術審查官於期日所為之說明,得向法院陳述意見。
- 第16條技術審查官之陳述,不得直接採為認定待證事實之證據。當事人就訴訟中待證之事實,仍依各應適用之法律所定程序提出證據,以盡其舉…
- 第17條當事人爭執或否認起訴事實之營業秘密內容、範圍者,必要時,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訴訟資料(包含書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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