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9-0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前,已繫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序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後,應裁定改依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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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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