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序或第一審小額訴訟程序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於本法施行後,應裁定改依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第二審簡易訴訟程序或第二審小額訴訟程序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於本法施行後,原法院應依本法所定第二審程序終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