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9-0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本法施行前第一審法院就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誤行通常訴訟程序者,經上訴或抗告,其卷宗已送達上訴或抗告法院者,於本法施行後,第二審法院應依本法所定第二審程序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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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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