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9-0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3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序或第一審小額訴訟程序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裁判後經上訴或抗告,於本法施行後,其卷宗尚未送達上訴或抗告法院者,應送第二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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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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