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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5條智慧財產權益經專屬授權者,權利人、營業秘密所有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之一方,就該專屬授權之權益,與第三人發生民事訴訟時,應於言…
- 第46條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之。法院實施證據保全時,得為鑑定、勘驗、保全書證…
- 第47條對於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除別有規定外,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 第48條對於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第二審裁判,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法院。前項情形,第三審法院應設立專庭或專股辦理。
- 第49條下列各款之處分確定時,當事人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對於專利權、商標權、品種權侵害事件之確定終…
- 第50條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編規定。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合法異議者,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應將卷證移…
- 第52條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及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
- 第53條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經應受送達人同意。但對於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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