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1條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植…
- 第42條前條第一項情形,法院應即通知智慧財產專責機關;訴訟程序終結時,亦同。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收受前項通知時,應即就有無受理撤銷或…
- 第43條當事人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主張或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專利權人已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專利權範圍者,應向法院陳明依…
- 第44條法院為判斷當事人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為之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或前條第四項更正專利權範圍之合法性,於必要時,得就相關法令或…
- 第45條智慧財產權益經專屬授權者,權利人、營業秘密所有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之一方,就該專屬授權之權益,與第三人發生民事訴訟時,應於言…
- 第46條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之。法院實施證據保全時,得為鑑定、勘驗、保全書證…
- 第48條對於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第二審裁判,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法院。前項情形,第三審法院應設立專庭或專股辦理。
- 第49條下列各款之處分確定時,當事人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對於專利權、商標權、品種權侵害事件之確定終…
- 第50條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編規定。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合法異議者,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應將卷證移…
- 第51條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之。
- 第52條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及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
- 第53條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經應受送達人同意。但對於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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