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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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