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條前條第三項情形,受查證人逾期未聲請,或未經法院裁定禁止開示查證報告書者,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攝影或以其他…
- 第25條曾為查證人而為證人者,就其因實施查證所知悉之營業秘密事項,得拒絕證言。前項情形,查證人之秘密責任已經免除者,不得拒絕證言…
- 第26條查證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其他實施查證之必要費用,準用鑑定人之規定,並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 第27條第十九條至前條規定,於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侵害事件準用之。
- 第28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二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於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準用之。
- 第29條法院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關係,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
- 第31條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
- 第32條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於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得依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
- 第33條前條第一項不予准許或限制裁定之原因消滅者,他造、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該裁定。前條第一項及前項之裁定,得為抗…
- 第34條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
- 第35條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侵害之事件,如當事人就其主張之權利或利益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之事實已釋明者,他造否認其…
- 第36條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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