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29條 法規: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第29條 法院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關係,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並得適時表明其法律上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