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與當事人或第三人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查證人。查證人應於收受前條第五項裁定後五日內,以書面揭露下列…
- 第21條第十九條第五項裁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一、發生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情事。二、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 第22條查證人應於查證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查證,如有虛偽查證,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查證人實施查證時,除得進入受查…
- 第23條查證人實施查證後,應製作查證報告書提出於法院。法院收受查證報告書後,應以影本或電子檔案送達於受查證人。查證報告書涉及營業…
- 第24條前條第三項情形,受查證人逾期未聲請,或未經法院裁定禁止開示查證報告書者,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攝影或以其他…
- 第25條曾為查證人而為證人者,就其因實施查證所知悉之營業秘密事項,得拒絕證言。前項情形,查證人之秘密責任已經免除者,不得拒絕證言…
- 第27條第十九條至前條規定,於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侵害事件準用之。
- 第28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二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於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準用之。
- 第29條法院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關係,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
- 第30條法院審理因專利權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有爭議時,宜適時依聲請或依職權界定專利權之文義範圍,並適度開示心證…
- 第31條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
- 第32條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於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得依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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