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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條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
- 第3條本法所稱智慧財產法院,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稱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指智慧財產法院之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本法所稱…
- 第4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定之營業秘密。
- 第5條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參加人、證人、專家證人、鑑定人、查證人、特約通譯、專家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
- 第6條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 第7條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依其所參與之程序,準用各該程序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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