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 第6條 法規: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6條 前二條酌定之律師酬金數額,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前項酌定之律師酬金數額,不論選任或委任律師人數,均按件數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