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4條 法規: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4條 翻譯費,中文翻譯為英文、日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翻譯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四百五十元;翻譯其餘外國文字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六百五十元;字數均按中文字數計算,未滿百字者,按百字計算。行政法院認無適任之該外國語文翻譯人員時,應由當事人自行翻譯後提出於法院,其翻譯費之計算,適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