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21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母法 第21條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因和解而終結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請求繼續審判者,由原和解法院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