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19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母法 第19條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之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依舊法審理。前項情形,最高行政法院為發回或發交之裁判者,應依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決定受發回或發交之管轄法院。受發回或發交之高等行政法院或地方行政法院應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