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7-1條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二、合…
- 第237-2條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第237-3條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
- 第237-4條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受前條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
- 第237-5條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三、抗告,徵收新…
- 第237-6條因訴之變更、追加,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交通裁決事件之範圍者,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其應改依通常…
- 第237-8條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前項情形,行政法院得命當事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文書。
- 第237-9條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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