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228-4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相關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八節 調解 第228-4條 行政法院應將適於為調解委員之人選列冊,以供選任;其資格、任期、聘任、解任、應揭露資訊、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法官於調解事件認有必要時,亦得選任前項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第一項之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