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4條以公務員、中央民意代表或曾為公務員、中央民意代表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監督長官或民意機關之…
- 第145條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下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一、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 第146條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證人有第一百四十四條之情形。二、證人為醫師、藥師、藥商、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
- 第147條依前二條規定,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該項情形時告知之。
- 第148條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前…
- 第149條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訊問後行之。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 第151條以下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
- 第152條證人就與自己或第一百四十五條所列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之事項受訊問者,得拒絕具結。
- 第153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於證人拒絕具結者準用之。
- 第154條當事人得就應證事實及證言信用之事項,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前項之發問,與應證事實無關…
- 第155條行政法院應發給證人法定之日費及旅費;證人亦得於訊問完畢後請求之。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前項關於…
- 第156條鑑定,除別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人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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