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條以下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當事人訂有婚約。二、有第一百四十五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三、當事人之受雇人或同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