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123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言詞辯論 第123條 行政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當事人應依第二編第一章第四節之規定,聲明所用之證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