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行政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情形通知第三人。
訴願決定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者,得由受移轉人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110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一節 起訴
第1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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