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114-1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一節 起訴 第114-1條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範圍者,高等行政法院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