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服務平台建置之事件種類傳送書狀,於傳送至該服務平台完成時,與書狀提出於受訴法院同。
前項情形,他造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者,於傳送書狀至該服務平台完成時,發生送達或通知之效力。
經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同意,法院得將訴訟文書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以為送達,於傳送文書至該服務平台完成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其送達證書得以服務平台傳送紀錄代之。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11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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