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9條 法規: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9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應於理論課程結束三個月內,提出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報告各一篇,作為理論課程成績評定之標準。前項各篇報告之字數,均不得少於一萬字。各篇報告之成績,平均計算。其中一篇成績低於五十分者,理論課程成績以零分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