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6條 法院或檢察署已知或可得而知應受送達人與利害相反之訴訟關係人之住居所相同,或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為利害相反之訴訟關係人時,應在傳票封套上書明該訴訟關係人之姓名及不得由其代收之文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