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1條 郵務機構送達之傳票由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收時,應於送達證書上註明其姓名及與應受送達人之關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