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法 第10條 法規:提審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0條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即釋放被逮捕、拘禁人。前項裁定,不得再抗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