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99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99條 候選國民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於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提出於法院。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場。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為虛偽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