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95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95條 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一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