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90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審理程序 › 第六節 上訴 第90條 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法院,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一、有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六款之情形。二、非因過失,未能於第一審聲請。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合法調查之證據,第二審法院得逕作為判斷之依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