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條準備程序之進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於公開法庭行之:一、法律另有規定者。二、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經裁定不予公開。三、為期程序順利進行,經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予公開。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於準備程序期日無須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