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44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四章 審理程序 › 第二節 基本原則 第44條 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有關強制處分及證據保全之事項,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管轄法院法官處理之。但因管轄法院法官員額不足,致不能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時,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法官不得接受或命提出與該強制處分審查無關之陳述或證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