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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94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95條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 第96條意圖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或意圖報復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行使,對其本人或其配偶、八…
- 第97條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人,無正當理由而洩漏評議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除有…
- 第98條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八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正當理由而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
- 第99條候選國民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於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提出於法院。二…
- 第100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拒絕另行宣誓者,亦同。
- 第101條無正當理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二、國民法官於終局評議…
- 第103條前四條罰鍰之處分,由國民法官法庭之法官三人合議裁定之。前項裁定,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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