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101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101條 無正當理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二、國民法官於終局評議時,以拒絕陳述或其他方式拒絕履行其職務。三、備位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到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