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6條 管轄法院書記官,應速將前條之書狀繕本,送達於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