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62條死刑,於監獄內執行之。
- 第463條執行死刑,應由檢察官蒞視,並命書記官在場。執行死刑,除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之許可者外,不得入行刑場內。
- 第464條執行死刑,應由在場之書記官制作筆錄。筆錄,應由檢察官及監獄長官簽名。
- 第465條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
- 第466條處徒刑及拘役之人犯,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分別拘禁之,令服勞役。但得因其情節,免服勞役。
- 第467條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五月以上…
- 第469條受罰金以外主刑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但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
- 第470條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但罰金、罰鍰於裁判宣示後,如經受裁判人同意而檢察官不在場者,得由法…
- 第471條前條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前項執行,檢察官於必要時,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為之。檢察官之囑託執行,免徵執…
- 第472條沒收物,由檢察官處分之。
- 第473條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
- 第474條偽造或變造之物,檢察官於發還時,應將其偽造、變造之部分除去或加以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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