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5條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癒或生產後,非有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不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