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55-9條 法規: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七編 之一協商程序 第455-9條 協商判決,得僅由書記官將主文、犯罪事實要旨及處罰條文記載於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但於宣示判決之日起十日內,當事人聲請法院交付判決書者,法院仍應為判決書之製作。前項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準用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並與判決書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