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55-5條 法規: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七編 之一協商程序 第455-5條 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辯護人於協商程序,得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相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