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7條 法規: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7條 法院及檢察署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業務,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建置監控設備、提供專業技術服務或囑託其協助實施。前項委託建置設備、提供服務或囑託協助實施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委託或囑託機關支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