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5條 法規: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5條 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執行之,並宜注意受監控人及其同居家屬之名譽及身體、財產安全,避免逾必要之程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