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提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提存法母法 第4條 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當場命其補正,無法當場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債權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且無從依法選任遺產管理人或有其他類此情形者,提存人得以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為由,聲請提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