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77條 法規: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四章 保全程序 第77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勞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其保全之請求,以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之民事爭議事件之請求為限。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代替釋明之裁決,以聲請保全之請求經裁決決定之部分為限。勞工所為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聲請,於法院作成裁定前,提出裁決決定書者,適用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其提起抗告後始提出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